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260号
原告:冯广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冯迪,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90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齐大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一鸣,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广君与被告长春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广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