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09号
原告:李鹏,男,住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吴鸿飞,吉林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姜放,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光,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鹏与被告姜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