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136号
原告刘洪伟,男,1988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杨双成,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原住九台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刘洪伟与被告杨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洪伟诉称,2013年10月1日,被告杨双成在原告刘洪伟处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刘洪伟多次催要,被告杨双成一直怠于给付。为此,原告刘洪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双成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双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伟不能提供被告杨双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杨双成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洪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雅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