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3006号
原告:董秋萍,女,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长春市永德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大街20号2楼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秋萍与被告长春市永德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董秋萍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