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50号
申请人李金花,女,1974年2月22日生,满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二水源西侧。
委托代理人李金波,男,1976年8月15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岭下建龙小区24栋3门508室。
被申请人张晓岩,男,1971年5月11日生,车主,住长春市绿园区锦城大街62栋1门6中门。
申请人李金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晓岩驾驶的吉******号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晓岩驾驶的吉******号轿车予以扣押。
二、对申请人李金花担保的存储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存折30000.00元整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亲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逯志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