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38号
原告:乔昱,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忠成,男,原住长春市九台市,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昱与被告李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