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民特字第12号
申请人:包桂君,女,汉族,1936年5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包桂君申请宣告柏青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柏青林,男,汉族,1937年4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系申请人丈夫。申请人包桂君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申请人柏青林自2006年开始因病反复住院。2015年被申请人病情加重,经长春市人民医院诊断,其患有脑血栓后遗症、继发癫痫、高血压、冠心病等病症,现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一直照顾被申请人的生活。现申请人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柏青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包桂君作为其监护人。柏青林的女儿柏丽贤(柏丽贤,女,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幼儿保教中心综合部企管员,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柏青林的代理人对上述事实及请求均无异议。
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柏青林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意识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柏青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包桂君为柏青林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