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486号
原告宫某某, 1997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谷一鹤、李平,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宫某某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岳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