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518号
原告于德水,现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
被告王立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水与被告王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德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于德水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岳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