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岩诉张卓、葛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45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崔岩,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张卓,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葛文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受理原告崔岩与被告张卓、葛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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