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崔岩,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张卓,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葛文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受理原告崔岩与被告张卓、葛文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