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545号
原告:赵向文,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李月芳,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赵军,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杨卫霞,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赵曙洋,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住长春市南部新城。
法定代表人:陈玉宝,系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向文、李月芳、赵军、杨卫霞、赵曙洋与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明珠街道光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