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269号
原告周兰兰,女,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
被告张学凯,男,1982年1月14日生,汉族,原住九台市,现住址不详。
原告周兰兰与被告张学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兰兰诉称,2011年4月24日、2011年7月11日,被告张学凯分别在原告周兰兰处借款人民币共计1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2.5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学凯只给付原告周兰兰一年利息,不予偿还剩余借款。为此,原告周兰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学凯偿还借款人民币1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2.5分给付,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给付时止;2、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张学凯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兰兰不能提供被告张学凯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学凯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兰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雅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春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