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1782号
原告慈某某,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慈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孙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方勇,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成玉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杨翠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岳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