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54号
原告:沙洁,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体育局,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2778号。
法定代表人:宋继新,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洁与被告吉林省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