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曹志强,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东丰县。
上诉人曹志强因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曹志强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东丰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曹志强在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工作期间受伤一事,经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经生效。现曹志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属重复告诉。故曹志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