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34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曹志强,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东丰县。

上诉人曹志强因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曹志强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东丰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曹志强在沈阳军区联勤部工程安装大队工作期间受伤一事,经东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已经生效。现曹志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属重复告诉。故曹志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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