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哈璐娜,女,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大维,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审理原告哈璐娜诉被告王大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哈璐娜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大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璐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璐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哈璐娜承担。
审 判 长 沈 楠
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