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077号
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华。
被告吕秀红,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哲峰
(2015)榆民初字第3077号
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柏华。
被告吕秀红,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