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洲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33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九洲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2001号F区1幢4部位2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

被申请人: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东粮路。

法定代表人:娄本春

申请人九洲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后提交本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丰县华粮生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82065.93元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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