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750号
原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哲峰
(2015)榆民初字第3750号
原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哲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