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利诉张秀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33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750号

原告徐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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