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宏然、李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33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3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楠、魏婷婷,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宏然,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李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宏然、李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全费870元,退还原告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张成玉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代理审判员  陈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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