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明溪,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一汽富奥泵业职工,现住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
上诉人陈明溪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立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陈明溪上诉称,一审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明溪主张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从现有证据考量,一审裁定认定陈明溪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构成重复诉讼的理由不充分,陈明溪的上诉理由应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