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与武光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33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570号

原告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农安县农安镇华龙街。

法定代表人冯立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阳,该公司法务。

被告武光海,男,197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沂水镇。

本院审理原告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光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光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恒远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沈 楠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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