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和平路。
被告梁某某,女,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沈 楠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