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与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33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宽民初字第139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845号。

代表人徐祥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女,该单位职员。

被告刘丽,女,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街委120组华大天朗国际A-5栋2单元303室,身份证号22010519790803002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与被告刘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张成玉

代理审判员  陈 双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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