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彬诉长春市中通景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33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41号

原告吴彬,男,199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沈纯昊,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中通景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景阳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海鸥,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吴彬诉被告长春市中通景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中通景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彬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中通景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沈 楠

代理审判员  亢 蕾

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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