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甲与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33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382号

原告高某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高某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看守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诉被告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甲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那立新

人民陪审员  姜国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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