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李雅珍,女,1933年8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孙玲,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琳,女,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贺,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李雅珍诉被告张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雅珍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琳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雅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雅珍撤回对被告张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0.00元减半收取2,790.00元,由原告李雅珍承担。
审 判 长 沈 楠
代理审判员 李初旭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