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雅珍诉张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33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李雅珍,女,1933年8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孙玲,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琳,女,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贺,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李雅珍诉被告张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雅珍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琳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雅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雅珍撤回对被告张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0.00元减半收取2,790.00元,由原告李雅珍承担。

审 判 长  沈 楠

代理审判员  李初旭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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