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立终字第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侯殿平,男,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英奇,女,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跃明,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
一审被告:辽源市大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辽县渭津镇小街。
法定代表人:高福云,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吉林省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辽县渭津镇小街。
法定代表人:高福云,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侯殿平、刘英奇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3)东辽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侯殿平、刘英奇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