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334号
原告马振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万军,现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团山街50号。
负责人包玉超。
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平商业中心B楼。
法定代表人张宝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云与被告李万军、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振云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