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首举与刘大刚、长春市兴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32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仲首举。

被告刘大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长春市兴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西环城路6778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苏洪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负责人邵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首举与被告刘大刚、长春市兴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首举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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