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仲首举。
被告刘大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长春市兴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西环城路6778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苏洪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南新华大街251号。
负责人廖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首举与被告刘大刚、长春市兴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兴晔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首举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兴晔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成玉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周玉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岳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