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宝珍、付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32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1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东哲,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宝珍,男,1955年3月2日生,汉族,住辽源市东辽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国军,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辽源市东辽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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