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连生诉被上诉人李春梅葛、一审被告葛旺、甄长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21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立终字第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连生,男,196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春梅,女,1968年2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经常居住地东辽县白泉镇。

一审被告:葛旺,男,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呼兰县。

一审被告:甄长顺,男,1962年5月4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王连生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3)东辽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连生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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