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管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军,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东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艳香,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政军,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辽源市。
上诉人吴海军、马艳香因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吴海军、马艳香上诉称,原审二被告居住地为东丰县东丰镇,管辖地应为东丰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本案二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已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限,所以原审裁定依法驳回其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成忠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