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香等诉张政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21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管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军,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东丰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艳香,女,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政军,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辽源市。

上诉人吴海军、马艳香因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吴海军、马艳香上诉称,原审二被告居住地为东丰县东丰镇,管辖地应为东丰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本案二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已超过提交答辩状期限,所以原审裁定依法驳回其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成忠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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