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湘林诉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20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管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湘林,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岩峻。

田湘林因与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田湘林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珠海市香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田湘林的管辖异议不妥,应予纠正;田湘林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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