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繁丽,女,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德君,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海,男,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锋,男,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上诉人孔繁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孔繁丽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