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喜福诉被上诉人刘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20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立终字第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喜福,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福,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上诉人林喜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喜福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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