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立终字第1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喜福,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福,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东丰县。
上诉人林喜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喜福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