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贵军,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东辽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金顶,男,1938年2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东辽县。
上诉人赵贵军因与被上诉人王金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赵贵军上诉称,在王金顶诉赵贵军一案中,王金顶提交打井费用鉴定报告严重超出举证期限,并且一、二审法院以合同纠纷判决合同生效,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本案中赵贵军的起诉不属“一事不再理”情形,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东辽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贵军与王金顶签订的打井协议,已在王金顶诉赵贵军一案中经本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421号终审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现赵贵军另案起诉申请撤销该协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赵贵军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