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铁昌与被上诉人曹春海、辽源市正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官凤林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20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昌,男,195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春海,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正旭建筑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炳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凤林,男,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陈铁昌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重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铁昌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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