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铁昌,男,1954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春海,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正旭建筑公司第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炳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官凤林,男,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陈铁昌因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重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铁昌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