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靖童诉徐静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20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3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靖童,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怡燃,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静茹,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上诉人徐靖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徐靖童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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