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3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靖童,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任怡燃,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静茹,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上诉人徐靖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徐靖童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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