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群与被上诉人李公卿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20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管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群,女,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北海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公卿,女,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李国全,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系被上诉人父亲。

上诉人王群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王群上诉称,自己在二十年前已迁居北海市,按照审理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在辽源市西安区矿务局双亿超市内发生侵权纠纷,西安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依法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故王群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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