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贾俊波,男,汉族,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郑绪达,辽源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辽源市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君,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源市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玉轩,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贾俊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贾俊波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肖海波
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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