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新廷,男,61岁,汉族,农民,住东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东辽县渭津镇百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宋新廷因与东辽县渭津镇百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宋新廷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共有四项,其中第二项为判令东辽县渭津镇百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庭语、张德君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恢复宋新廷30.19亩耕地的承包经营使用权,对于此项诉讼请求,符合立案阶段的形式要求,故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一审法院以宋新廷的全部诉求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辽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东辽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李恩林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