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3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启霞,女,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班允臣,男,汉族,住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乔桂珠,女,汉族,辽源市。
上诉人王启霞、班允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启霞、班允臣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肖海波
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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