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霞、班允臣与乔桂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19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3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启霞,女,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班允臣,男,汉族,住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乔桂珠,女,汉族,辽源市。

上诉人王启霞、班允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启霞、班允臣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肖海波

代理审判员  肖翠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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