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风森与被上诉人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4:19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管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凤森,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生,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赵海林,厂长。

一审被告:天津中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凤森因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黄凤森上诉称,上诉人并未为该合同提供担保,合同上签字并非为上诉人所签,上诉人不应受约定管辖的约束。一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签订了《附买卖条件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在该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故黄凤森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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