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管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凤森,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生,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赵海林,厂长。
一审被告:天津中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黄凤森因不服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黄凤森上诉称,上诉人并未为该合同提供担保,合同上签字并非为上诉人所签,上诉人不应受约定管辖的约束。一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签订了《附买卖条件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在该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故黄凤森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