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安诉辽源市龙山区工农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19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1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凤安,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工农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王凤安因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王凤安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凤安在一审立案阶段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审查形式要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王凤安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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