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晓东,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世财,男,196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艳民,男,1961年3月7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田永林,男,195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春慧,女,195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关志庆,男,1958年6月21日生,满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段良满,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桂英,女,196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吴凤娥,女,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咸玉荣,女,196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福东,男,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田红,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海峰,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善兴,男,195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敏,女,196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曲娜,女,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莹,女,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关晓平,男,195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宁长利,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家学,男,195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伟,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传宇,男,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一审起诉人:王一鸣,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王晓东、刘世财、李艳民、田永林、杨春慧、关志庆、段良满、李桂英、吴凤娥、咸玉荣、王福东、田红、林海峰、朱善兴、李敏、曲娜、张莹、关晓平、宁长利、马家学、张伟、孙传宇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立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属公司自治行为,司法权不宜干预。关于上诉人所诉2012年4月13日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受生效裁判羁束,在生效裁判未撤销的情形下,上诉人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