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武诉魏莉竹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19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新武,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魏莉竹,女,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王新武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新武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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