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新武,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魏莉竹,女,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王新武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新武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