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显燕诉李正军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4:19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立终字第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显燕,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正军,194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源市。

上诉人程显燕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程显燕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其自动撤回上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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