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翟桂云与被申请人翟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7-18 04:07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02号

申请人:翟桂云,女,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永生委一组。

申请人:翟志明,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珠江西区。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了翟桂云、翟志明民间借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翟桂云、翟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27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翟志明已将位于靖宇镇化工路5-2-1-104面积为66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翟桂云,该房屋为申请人翟桂云单独所有。

2、2016年3月26日前,被申请人翟志明协助申请人翟桂云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变更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翟桂云、翟志明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0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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