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02号
申请人:翟桂云,女,汉族,1965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永生委一组。
申请人:翟志明,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珠江西区。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了翟桂云、翟志明民间借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翟桂云、翟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27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翟志明已将位于靖宇镇化工路5-2-1-104面积为66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出售给申请人翟桂云,该房屋为申请人翟桂云单独所有。
2、2016年3月26日前,被申请人翟志明协助申请人翟桂云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变更手续。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翟桂云、翟志明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10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